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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

《华尔街日报》 小悦悦的悲剧之后:中国关于救人的争论

核心提示:小悦悦事件引发强烈争论,中国是否需要引入法律规定人们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即使没有规定救助义务,立法保护救助者免受敲诈也是有益于当今中国社会的。

原文:After the Foshan Tragedy: China’s Good Samaritan Debate
作者:Stanley Lubman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9日
译者:阿黑
译者志愿者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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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佛山2岁的小悦悦被一辆小货车碾过后的情况,
图片来源:美联社】

为什么中国的路人一次次无视事故遇害者?

为什么中国的一些事故遇害者反倒要求施予救助的人赔偿损失?

一条法令能够改变这种行为吗?

一些中国人开始争论是否应在中国这个变化中的社会提倡“
好心的撒玛利亚人”精神,他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

好心的撒玛利亚人第一次出现是在《新约全书》中,
一个犯罪的受害者躺在路边奄奄一息,之前路过的宗教官员都对他视而不见,但好心的撒玛利亚人最后救了他。从那以后,“好心的撒玛利亚人”被用来指无私的、有时带有英雄色彩的救助他人的人,被救者或者是事故的受害者,或者是罪行的受害者。

上周,对中国未能为“好心的撒玛利亚人”
提供法律保护的争论再度升温,广州一家法律援助团队宣布他们将接手吴俊东的案子,吴俊东是浙江省的一名年轻人, 他发现一对老夫妻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来,随后将他们送往医院,但后来却被当地法院判决支付7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这对夫妇的赔偿(详细情况请点击这里)。虽然警方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吴俊东存在过失,但法院显然接受了这对夫妇的家属的说法——如果吴俊东没有过失,那么他就不会将这对夫妇送往医院,因为像他们所说,“好人是不存在的”。

然而,
更具争议性的是10月份发生在南方城市佛山的一起严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这起事件的过程被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一个2岁的孩子在17分钟内被两辆小货车相继碾过,整个过程中有18个路人从旁走过或骑车经过,却没有一个人施予救助。这个名叫王悦的孩子最后被一个回收废品的人救起,但几天后因伤势过重死亡,这起事件引起了全国性的针对中国当前社会状况的道德讨论。

11月份深圳市政府起草了《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
旨在保护施助者免对受助者所受伤害负法律责任,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此类保护救助者的法令得以施行,这能够改变中国路人们的行为吗?

一份来自北京的调查报告显示,87%
的受访者认为人们不对摔倒的老人施予援助是因为他们不想招惹麻烦

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是什么?
有些人提出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其中因素之一。加州大学尔湾分校的Dorothy Solinger在10月份接受《基督教科学箴言报》采访时说:“中国人最为在乎的是个人人际关系中的相互交往,而发生在陌生人身上的事情并不重要。”

不愿介入帮助的一个更确切的原因是,
路人担心受助者会向他们索取伤害赔偿。最著名的此类案件发生在2007年的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年轻人护送一个摔伤了腿的老年妇女去医院救治,随后却被她起诉。正如发生在吴俊东身上的一样,彭宇被判决分摊老人40%的医疗费用,法院的解释为,“根据常识”,他如果不存在过失就不会把她送到医院。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人类学家阎云翔在2009年为《人类社会学》
杂志写过一篇文章,评论中国时常发生的受助者敲诈施助者事件,他将此类事件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来考察。他提醒读者“急剧变化的社会”经历着“根本性巨变”。阎云翔强调,中国正面临一个从共产主义社会的阴冷向“消费享乐主义”的转变。中国人越来越多地同陌生人打交道,而他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有可能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阎云翔在文末评论了中国在培养超越人们个人关系网络之外的普遍信
任上面临的挑战,这种个人关系网络历来是重要人际关系的基石。同时,阎云翔引用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价值具有连续性,他发现当受助者向施助者进行敲诈时会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应。他也觉察到传统价值正在悄然发生变化。阎云翔在文中指出,那些施予援助的中国人完完全全是出于“个人的意愿”。

类似的事件和相关争论并非只发生在中国,
在西方对此已经历了数百年的探讨和辩论。与“好心的撒玛利亚人”相关的复杂法律和道德问题,在西方长期以来一直是诉讼和立法的主题,不同的法律体系针对这些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一些欧洲民法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
已经有法律创设了要求人们对需要急救的人施予援助的义务。与此相对照,普通法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原则上没有规定人们有义务救助他人,但美国的一些州制定的法规为人们创设了类似的义务,在其他很多州,涉及犯罪受害者时,要求应用此类义务。甚至在普通法国家,如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法庭也会“发现”这种义务,这些“特殊关系”包括父母-孩子、雇主-雇员等等不一而足。(普通法的相关规则在Melvin A. Eisenberg的《合同法中的救助义务》[The Duty to Rescue in Contract Law]一书中有简明论述。)

虽然普通法系国家一直对要不要规定人们有救人义务存在疑虑,
但很多国家都已经出台法令保护施助者,对施助者由于疏忽所造成的伤害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法律不保护存在“重大疏忽”或“鲁莽”的救助者。

在中国,对于要不要立法强制路人去救助他人有不同的看法
。《南华早报》在报道深圳市起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时指出,佛山惨剧的发生“引起了关于政府应不应该立法以确立人们有法律责任去救助他人的激烈争论”。文章引用了一位支持确立这种义务的律师的话:“冷漠已经对社会造成威胁。”

正如阎云翔教授的结论所言,显然“
当下的中国正经历着急速的巨变,但它却没有一个明晰的方向。”法律能够提供一些方向,但若法律不健全,则会产生一个迷惑紊乱的新社会秩序。深圳市起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表明,即便没有规定公民有救人的义务,实行一项保护施助者免受敲诈的法律在当今中国也能服务于有益的社会目标。
 
Lubman_A_20091028220718.jpg(Stanley Lubman是资深中国法律专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学院特聘讲师,著有《笼中之鸟:毛之后的中国法律改革》(Bird in a Cage: 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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