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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星期五

华盛顿邮报:谷歌的同行们,注意了!

原文:Competitors, take note
译文:谷歌的同行们,注意了!


来源:华盛顿邮报
作者:小本杰明·W·海恩曼(Benjamin W. Heineman, Jr.
发表时间:2010年3月25日 6:20
译者:@s0mk
校对:A C




    问:随着谷歌停止在中国的自我审查,它将在一个庞大的、成长中的市场中失去可观的市场份额。即使是对于这些全球最大的公司,它们站出来挑战政治体制究竟有没有意义?面对企业这个自利性的组织,它们的领导人应该在怎样的时候选择站在坚守人权的立场上呢?

    国际公司在各个国家运营, 都承诺遵守当地法律。但在国家法律之上,许多跨国企业也有全球的道德规范,比如拒绝腐败、保护全球环境、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取原料。

    而当在所在国的法律与企业的全球道德律冲突的时候——比如中国法律(国家审查制度)就与谷歌的全球规范(拒绝审查)对立,企业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这样的情况曾一再发生。

    解决这样的困难并不容易,方法也不尽相同。这取决于企业的价值观,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态度,其中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以及供应商。

    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历史向我们展示了各异的处理方式。其中的一个极端,就是在1933至1939年美国的一些重要企业对德国当局的妥协(如IBM、柯达、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还有福特)。在此期间它们都曾在德国运营,有的是以本公司的名义,有的是通过它们控制的子公司。当时德国的法律本身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对宗教、种族和政治异议者的歧视日渐增长,而这些企业对此视而不见。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解释:它们自身以逐利为目的,道德标准薄弱,加上当时美国自身对希特勒的崛起和非 人道政策也缺乏察觉或是保持冷漠,才导致了这些企业面对德国当局的不作为。

    另一个极端就是1980年代 许多美国企业在南非公开反对种族隔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因于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在这些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许多人都认为:由国家认可的种族分隔、歧视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在商业上也是不可接受的。针对南非法律,许多企业都采取了“沙利文原则”【译者注:Sullivan principles,鼓励企业无论在何地经营,都要支持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公平。】或类似准则,反对种族隔离,在工作场所实施平等待遇。在美国和欧洲政府对南非采取了严厉的经济制裁之后,许多国际公司都停止了在当地的业务。

    2006年进入中国的时候,谷歌面对互联网的政治审查,对自己的全球道德规范做了妥协,服从了中国当局对信息的控制。(在谷歌美国的搜索引擎中输入“天安门广场”,会看到1989年的事件以及坦克的照片;而在谷歌中国的搜索引擎中输入这个词,只能看到朦胧的、无关痛痒的风景照。)谷歌这样做是的考虑是:即使是被审查的信息对中国人也很重要,况且有经验的用户有办法绕过网络审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希望中国政府会放宽对信息的管制。

    谷歌今年做出退出决定, 是因为审查制度变本加厉,也是因为谷歌的Gmail服务遭到了黑客进攻,攻击对象是可能面临政府的法律制裁的异议分子和其他人。虽然没有证实,但很多人怀疑中国政府是此次黑客入侵的后台。异议人士面临的这种危险,和审查制度的恶化一样,也是谷歌离开的重要因素。(几年前,雅虎协助中国警方锁定了一名据称泄露了机密政令的记者,该记者随后被判刑10年,为此雅虎曾备受美国媒体和政府官员的指责。)

    在生意场之外,谷歌曾经因为2006年违背“不作恶”的格言而接受审查的决定,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尖锐批评。如今它做出撤出中国的决定,一方面是基于根深蒂固的价值观——谷歌创始 人谢尔盖·布林是一个来自俄罗斯的移民,他真切地同情异议者的艰难处境,赞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全球的利益相关者坚定不移的观点——“开放的网络”是他们共同的立场。来自中国的收入只占谷歌全球业务的一小部分,而且即使这样的做法似乎是放弃了一个巨大的、成长中的搜索引擎市场,但其实谁都难以预料在这个问题上,五年或者十年以后的中国会是什么样。

    在所在国的法律与公司的道德律的对立中,谷歌并不是第一家选择道德的公司。但它广受关注的这一决定,使运营于全世界的公司都认识到:尽早认清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提前根据公司价值观和利益相关者——不仅是股东——的压力考虑对策,这些都至关重要。

    谷歌的这一决定,也同时把人们的目光转向了还在中国和其他专制政权下运营、并采取了和谷歌相反策略的那些公司:这些公司让所在国家的法律凌驾于公司的全球道德规范之上。微软就是一个例子,它的小型搜索引擎“必应”正试图在中国获得立足之地。新闻报道引述比尔·盖茨的话,说微软会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如果是这样,那么盖茨就忽略了方程式的另一边:重要的公司道德律和价值观,而这,是能胜过国家法律的。


小本杰明·W·海恩曼 | 2010年3月25日 6:20

作者简介:

法律学者

小本杰明·W·海恩曼
商业道德专家,哈佛法律与政府学院教授。曾任通用电气公司法律总顾问、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现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助理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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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本文原文来自文中标明的出版公司,译文1.0版本来源译者的志愿翻译者团队。

收录说明:本文已经收录到“译者文集”中,同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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